一、灭火器的种类
灭火器按充装的灭火剂分为:清水灭火器、机械泡沫灭火器、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等五类。
灭火器按加压方式的不同分类,有贮压式灭火器、贮气瓶式灭火器和化学反应式灭火器。
生活中**常用的为手提式贮压式干粉灭火器、推车式干粉灭火器。
二、灭火器的维修年限
许多用户不知道灭火器什么情况下应该报废,报废的灭火器应该如何处置,导致报废灭火器超期服役或把报废灭火器卖给废品收购站;很多废品回收站的经营者和工作人员没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对于收购来的灭火器筒体不了解危险性更不知道如何处理,一旦处理方法不当很容易发生事故,导致许多悲剧发生。下面就灭火器的维修年限、报废条件及如何处置报废的灭火器做以简要介绍。
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漏、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灭火器应及时进行维修。
不同类型的灭火器维修的年限不尽相同:
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期满3年应当进行首次维修,以后每隔1年进行一次维修,但总共不超过3次。
干粉灭火器和洁净气体灭火器出厂期满5年应当进行首次维修,以后每隔2年进行一次维修,但总共不超过3次。
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期满5年应当进行首次维修,以后每隔2年进行一次维修,但总共不超过4次。
三、灭火器何时应报废
1、国家明令淘汰的灭火器。
截止目前酸碱型灭火器、化学泡沫灭火器、氯溴甲烷灭火器、四氯化碳灭火器列入了国家颁布的淘汰目录,产品标准也已经废止。若发现这些类型的灭火器,应当予以报废。
2、超过报废年限的灭火器。
任何一种灭火器的使用寿命都是有限的,使用超过报废期限的灭火器,不仅会影响灭火效果,而且有可能对使用人员造成伤害。因此,只要达到或超过报废期限,即使灭火器未曾使用过,均应当予以报废。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a) 水基型灭火器-6 年;b) 干粉灭火器-10 年;c) 洁净气体灭火器-10 年;d) 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12年;
3、达到报废条件的灭火器。
检查发现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
a) 筒体、器头按 8.2.1、8.2.2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
b)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按8.2.4 进行残余变形率测试不合格的;
c) 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表面产生凹坑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d) 筒体严重变形的;
e) 筒体、器头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的;
f) 筒体、器头(不含提、压把)的螺纹受损、失效的;
g) 筒体与器头非螺纹连接的灭火器;
h) 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结构等缺陷的;
i) 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部的防腐层失效的;
j) 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
k) 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的灭火器;
l)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的);
m) 被火烧过的灭火器;
n) 按GA 402的规定应予报废的1211灭火器;
o) 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
p) 按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予报废的灭火器。
报废灭火器或贮气瓶,必须在确认内部无压力的情况下,对灭火器筒体或贮气瓶进行打孔、压扁或锯切,报废情况应有记录,并通知送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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