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丝验收规则
1.1 检查和验收
1.1.1 钢丝的检查和验收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进行。
1.1.2 供方必须保证交货的钢丝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需方有权按相应产品标准进行检验。
1.2 组批规则
钢丝应成批验收。每批应由同一牌号(优质钢丝按同一炉罐号及同一热处理炉次号)、同一形状、同一尺寸、同一交货状态的钢丝组成。
1.3 取样数量
1.3.1 钢丝的取样数量按相应产品标准规定。
1.3.2 如果产品标准未规定取样数量,则按下列规定执行:
从每批中抽查5%,但不少于5盘进行形状、尺寸和表面检查。如检查不合格,则将该批钢丝逐盘检查。优质钢丝应逐盘检查。
从上述检查合格的钢丝中抽取5%,优质钢丝抽取10%,但不少于三盘,进行力学性能试验及其他试验。
1.4 复验与判定规则
在检查中,如有某一项检查结果不符合产品标准要求,则该盘不得交货。并从同一批未经试验的钢丝盘中取双倍数量的试样进行该不合格项目的复验(包括该项试验所要求的任一指标),复验结果即使有一个试样不合格,则整批不得交货,或逐盘检验合格者交货。供方有权对复验不合格钢丝进行加工分类(包括热处理)后,重新提交验收。
2 包装
2.1 包装类型
钢丝包装类型应符合表1规定。包装类型应在产品标准中注明,或按合同规定。未注明的按Ⅲ类包装执行。经供需双方协商,也可采用其他方法进行包装。
2.2 包装方法
2.2.1 钢丝允许成捆、缠轴或直条供应。根据产品标准规定或需方要求,可以供应定盘重、定捆重或定尺的钢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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