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色 | 1 | 外形尺寸 | 1 CM |
---|---|---|---|
门框最大尺寸 | 1 CM | 水密性 | 1 |
防火性能 | 1 | 门框板材厚度 | 1 mm |
抗压强度 | 1 Mpa | 硬度 | 1 |
抗风压性能 | 1 | 摆锤冲击量 | 1 |
特殊用途 | 防火 | 开关类型 | 感应 |
等级 | 合格 | 材质 | 塑料 |
安全等级 | A级 | 使用范围 | 车库 |
开启方式 | 卷闸 |
8.1交收检验
8.1.1正常生产检验
a.木质防火门所用木材应按本标准5.1.la条的要求采用目测方法选定。
b.每一班组生产所需的木材作为一批,应按本标准7.1条规定取样进行含水率的测定。
c.对于生产木质防火门所需的填充料、玻璃及五金配件应检验其原生产厂家出具的经国家法定检测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鉴定证明。
d. 对每一樘木质防火门均应对其外观质量、规格尺寸、启闭灵活性进行检验。其制作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的规定。
对每一樘木质防火门均应重复作本标准8.1.1d条规定的各个项目的检验。
8.2形式检验
8.2.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产品由法定检测部门进行形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的试制定型鉴定
b. 产品在结构、工艺、材料等方面有较大的改变
c. 正常生产时的周期性检验,每四年一次
d. 产品停产一年后,恢复生产时。
8.2.2木质防火门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第5章规定的11项内容。其检验顺序按5.2条、5.3条、5.4条、5.5条、5.6条、5.7条、5.8条、5.9条、5.10条、5.11条、5.12条依次进行。
8.2.3.1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采取随批抽样的办法抽取二樘作为试件封样送检。试件不得附有任何多余的零配件或采用特殊的组装工艺或改善措施。如果是专门制作的样品门,应在检测报告中注明。
8.2.3.2二樘样品门如有一樘门检查合格,这批门即为合格产品。
8.2.3.3如果头一次形式检验不合格,允许再抽检一次。第二次抽检,应有两樘门检验合格,这批门方为合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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