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对铅、镉溶出量规定了允许值,超出这一范围就属于不合格产品。”国家标准GB12651-2003《与食物接触的陶瓷制品铅、镉溶出量允许极限》是国家强制性标准,其适用范围覆盖了所有的日用陶瓷饮食器具。
如果在陶瓷花纸加工时使用了劣质颜料就容易导致重金属元素渗进产品,消费者在使用陶瓷餐具或者加热的时候都有可能释放出铅元素等。部分小企业在陶瓷花面设计上,对含铅镉高的颜料用量过大,或在烤花时温度、通风条件不够,同样也很容易引起铅、镉含量的超标。有的白瓷,主要是未加彩的骨灰瓷,由于企业在烧制时意图降低温度节约成本,采用了含铅的熔块釉。如果烧成时不严格按照工艺条件控制,这些熔块釉中的铅含量超标的可能性也很大。铅溶出量与陶瓷产品的釉彩原料、烧成温度以及颜料配料有关,加之萃取液和加工工艺的不同,如果对这些质量关键点不加以严格控制,就容易出现超标问题。
德国、法国对陶瓷饮用器(杯、碗类)的外口沿20 mm的铅、镉溶出量允许限量规定铅2 mg/件,镉0.2 mg/件;芬兰规定铅0.5 mg/dm?,镉0.1 mg/dm?。
德国、法国对陶瓷饮用器(杯、碗类)的外口沿20 mm的铅、镉溶出量允许限量规定铅2 mg/件,镉0.2 mg/件;芬兰规定铅0.5 mg/dm?,镉0.1 mg/dm?。
委员会指令2005/31/EC,增补理事会指令84/500/EEC,关于拟与食品接触的陶瓷器具的分析方法标准和符合声明的要求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1)根据条例(EC) No
1935/2004第16条的规定,与食物接触陶瓷生产商或供应商的产品应提供合格声明,证明产品符合规定要求。合格声明应包含如下内容:
陶瓷**终生产厂家和欧盟进口商的名称和地址;
陶瓷制品的特征(名称、货号、花号等);
声明的日期;
声明陶瓷制品符合2005/31/EC号指令和条例(EC) No 1935/2004的相关要求;
声明要体现所有生产、销售过程中的操作都与食物接触产品的规定相符合,必须使检查实施机构了解到制造商或进口商得出这一结论的可靠性。
(2)欧盟国家的主管当局有权要求提供证明陶瓷制品符合铅、镉溶出量的限量的文件,因此,生产商或欧盟的进口商可以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供相关的分析报告信息。
(3)不与食物接触的装饰用陶瓷,应有明确标识。
(4)由于技术进步,不再使用指令84/500/EEC提供的铅、镉分析方法,而是使用指令2001/22/EC规定的取样分析方法,并制定了必须遵照的分析方法要求。在指令84/500/EEC只规定仪器分析方法单一检出限(铅为0.1
mg/L、镉为0.01 mg/L)的基础上,增加了定量下限或称检测低限:铅为0.2 mg/L,镉为0.02
mg/L。需要注意的是,该定量下限并非限量要求。另外还规定了仪器分析方法的回收率要达到80-120%的要求,上述要求并不是太高,是欧盟为完善该分析方法做出的补充。
指令2005/31/EC要求,2007年5月20日起禁止生产和进口不符合该指令要求的陶瓷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