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按照国家标准GB7000.1-2002《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试验》(等同IEC60598-1∶1999的规定,灯具按防触电保护分类为0类、Ⅰ类、Ⅱ类和Ⅲ类,其定义摘要如下:
0类灯具:依靠基本绝缘作为防触电保护的灯具。其特点是灯具的易触及导电部件不连接到保护线(PE),万一基本绝缘失效,就只能依靠环境条件。
Ⅰ类灯具:防触电保护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还包括附加的安全措施,即把易触及的导电部件连接到PE线。
Ⅱ类灯具:防触电保护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具有附加的安全措施,例如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没有保护接地措施,也不依赖安装条件。
Ⅲ类灯具:防触电保护依靠电源电压为安全特低电压(SELV),且不会产生高于SELV电压的灯具。
2 各类灯具防触电的保证及与接地的关系
从以上灯具防触电保护分类看,其安全保证程度有所不同,灯具外露可导电部分接地要求也不一样。
(1) 0类具灯:仅有基本绝缘,不连接PE线,在正常条件下,没有电击危险;但万一绝缘失效,其安全就取决于环境条件:当在干燥场所,具有木地板、地毯等绝缘地面时,就没有电击危险;若在潮湿环境,具有导电地面时,就有电击危险。因此,0类灯具的安全性是有限的。
(2) Ⅰ类灯具:有附加安全措施,即外露可导电部分连接PE线,当发生接地故障时,由保护电器自动切断电源。
(3) Ⅱ类灯具:依靠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保证安全,不需要连接PE线。
(4) Ⅲ 类灯具:用SELV供电,电压不超过交流50V,用隔离变压器供电,二次侧导线和外露可导电部分不允许连接PE线,以避免一次侧故障时的接触电压通过PE线导入二次侧。
GB50303-200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19.1.6条规定:“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2.4m时,灯具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并应有**接地螺栓,具有标识”。这个规定显然和本文前三节引用的六项标准、规范不一致,下面对这个问题进行剖析。
(1) 灯具接地的目的是为了作间接接触防护:从这个意义上说,灯具距地面高度不是主要矛盾,小于2.4m人伸臂可触及,大于2.4m人维护时,通过梯子、屋架梁等也可触及,只是机率不同。照明配电设计中,绝大多数是采用接地故障保护,理所当然应采用Ⅰ类灯具,外露可导电部分应接PE线。不用Ⅰ类灯具,不接PE线,就无法实施接地故障保护了!
(2) 能否采用其他间接接触防护方法?如不用接地故障保护,也可用本文第3.2节所述的其他五种方法。这些方法中,有用Ⅲ类类灯具(特低电压),也有用Ⅱ类灯具,但都不要求(或不允许)连接PE线。每种方法,都有其特定的环境条件和使用条件,而不是接灯具高度来决定的。
(3) 灯具距地面高度,主要涉及直接接触防护。如高度小于伸臂距离2.5m时,灯具应有直接接触防护措施。
(4) 结论:绝大多数照明配电系统采用接地故障保护,为此,不论灯具距地面高度多少,应采用Ⅰ类灯具,连接PE线接地;少数情况或局部场所,使用Ⅱ类灯具或用SELV供电,采用Ⅲ类灯具,均不得连接PE线。照明设计中,关键是采取那种电击防护措施,再决定选用灯具类别,再确定是否连接PE线,这是必须把握的原则。
43
9
23
psb0VRLS067
SHYP}CYKOWCR~$)4~G[O
T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