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植筋技术时,原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新增构件为悬挑结构构件时,其原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25;
2、当新增构件为其他结构构件时,其原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20。
3、采用植筋锚固时,其锚固部位的原构件混凝土不得有局部问题。
若有局部问题,应先进行补强或加固处理后再植筋。
4、种植用的钢筋,应采用质量和规格符合规范第4章规定的带肋钢筋。
当采用进口带肋钢筋时,除应按现行专门规程检验其性能外,尚应要求其相对肋面积Ar符合0.055≤Ar≤0.08的规定。
5、植筋用的胶粘剂必须采用改性环氧类和改性乙烯基酯类(包括改性氨基甲酸酯)的胶粘剂。
当植筋的直径大于22mm时,应采用A级胶。
锚固用胶粘剂的质量和性能应符合规范第4章的规定。
6、采用植筋锚固的混凝土结构,其长期使用的环境温度不应高于60℃;处于特殊环境(如高温、高湿、介质腐蚀等)的混凝土结构采用植筋技术时,除应按我国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外,尚应采用耐环境因素作用的胶粘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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