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应急疏散系统 包括系统中央主机、区域控制器、消防应急疏散照明灯、消防疏散标志灯、消防应急导向光流灯及通讯网络等。系统中央主机具有与消防报警联动系统主机联动的功能。
下列部位或场所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
1 建筑物内的疏散走道、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应优先设置在走道交叉处及拐弯处、自动扶梯上方或侧上方附近。
2 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供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3 无自然采光或夜间使用的公共场所及公共场所内流动人员数不少于5人的房间。
4 寄宿制幼儿园和小学的寝室、老年公寓的房间、医院的病房和监护室等需要救援人员协助疏散的场所。
6.3.2 四星级及以上的宾馆,宜在客房内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
6.3.3 消防应急照明灯的设置应符合下述要求:
1 宜嵌顶或吸顶安装,当条件限制时可设置于走道侧面墙上,其底边距地高度宜大于2.5m。
2 应根据环境合理选用具有防潮、防水、防尘、防爆、防震、耐腐蚀和抗机械损伤等防护类别和等级的消防应急照明灯。
3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房间可使用正常照明灯具。
3.2.4 建筑物内发生火灾时,仍需消防作业的工作区域的照度应保持正常照明的照度值。(非电池供电)
3.2.5 应急照明灯具的设置应使下列地点的照度高于其周边区域的照度:
1 指定的疏散出口和安全标志。
2 疏散走道中每个行进方向改变处。
3 每个内连走廊的连接处。
4 安全出口的外面及其附近区域。
6.4应急照明配电箱和分配电箱的设置
6.4.1 配电箱和分配电箱宜设置于值班室、设备机房、电气管道井或配电间等房间内。
6.4.2 配电箱和分配电箱落地安装时宜高出地面50mm以上,屏前和屏后的通道**小宽度应符合GB50054中的规定。
6.4.3 配电箱和分配电箱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 m~1.5m,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0m。
6.5 应急电源盒的设置
6.5.1 应急电源盒与配套的灯具间距不宜大于1m。
6.5.2 应急电源盒暗设时其工作状态指示灯和手动试验装置应设置在能够观察和操作的位置。
6.5.3
6.5.4 应急电源盒与其供电的照明灯具间的连接线应有防止鼠咬保护。
6.6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设置
6.6.1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不宜置于火灾**危险环境的场所。
2使用酸性电池时,不应设置于带有碱性物质场所;使用碱性电池时,不应设置于带酸性的场所。
3应距暖气等热源1m以上。
6.6.2 严禁在密封环境中使用,应安装于通风良好地方;电池容量≤10000V Ah至少有自然通风孔;当电池容量呈≥10000V Ah时,除自然通风孔外,尚应加装通风装置并保证通风换气次数不少于3次/时。
6.6.3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柜(箱)落地安装时宜高出地面150mm以上,屏前和屏后的通道**小宽度应符合GB50054中的规定。
6.7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设置
6.7.1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设置于消防控制室内,没有消防控制室时,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
6.7.2应急照明控制器在消防控制室落地安装时应符合GB50116中消防控制室内布置的相关要求。
6.8 疏散指示标志牌
6.8.1指示疏散方向的消防标志牌只能设置在地面或距地面1m以下的侧面墙上。
6.8.2消防标志牌不应设置在门、窗等可移动的物体上(特殊标志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