铝合金表面处理前质量验收技术条件
一、范围
1、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铝合金表面处理前的技术要求、验收内容、检验规则、包装、运输及贮存等。
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铝合金表面处理前的质量验收
二、技术要求
1、工件数量应符合产品交接单,附有上道工序的质量卡片,并签署产品交接手续
2、来料应附有金属材料的牌号、热处理状态及成形方法。对于表面效果要求高的工件每批来料应提供与工件材料及加工方式完全一致的样件(数量由双方商定)。
3、工件所需加工方式印油明确规定(如抛光、喷砂、拉丝应有明确规定及所要达到的要求),如预先做过样板,则应以样板的加工工艺为准并签署完整的工艺问价,如预先做过样板,则应以样板的加工工艺为准并签署完整的工艺文件,如有更改,则需经重新打样后方可确定新的工艺方法。
4、工件表面应无涂料、印迹、严重锈蚀及其他赃物,如锈蚀严重应另附文件说明原因和处理方法。
5、如加工后的成品没有现成验收标准,则应在来料之前会同双方工艺人员共同协商,并签署双方认可的制成品验收技术条件,并作为以后产品质量是否合格的判定依据。
6、工件表面不允许有制成品验收标准所规定的划痕、碰伤、压抗;不允许有影响技工后表面质量擦伤。压伤及金属或非金属压人物、裂纹,扎痕等。对于低要求工件如允许有上述表面缺陷应在交接工艺文件上注明允许缺陷的内容及程度。
7、工件需装夹。吊挂的部位应留有加工余量,如是已完成外形加工的工件,应标明在工件上可以装夹、吊挂的位置,如不标明则允许加工商根据情况自行选择挂位。
8、工件上的机加工边缘应无毛刺、锐边应倒圆角、无焊接飞溅物等。
9、工件如有焊接,应注明焊接位置及焊接方式。
10、需要喷砂和拉丝的工件,如不需要预先清洗应在工件加工说明书重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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